阅读历史 |

第三百二十六章 简直不可理喻(1 / 2)

加入书签

“你们求我也没用,谁让你们做错了事情。如果不是你们做的,我还能考虑考虑。”校长也是一脸无奈。

校长随后对丁母道:“丁许妈妈,既然这件事情与你无关,你可以走了。”

丁母神气得扫了一眼袁聆与陆辞雪,根本没施舍一点目光给哭得稀里哗啦的两人,冷漠又得意地转身而去。

袁聆与陆辞雪看着丁母,盯着她的眼眸里都是不甘。

丁母刚走到校长办公室门口,哭得伤心的两个人冲着她的背影道:“丁妈妈,您救救我们啊。”

丁母脸色微变,很快恢复,扬起一丝笑容看向两人:“我又不是菩萨,我怎么救你们啊?

虽然你们做错了事情,但在我眼里你们都是知错的好孩子。

我家阿许知道了,也会为你们高兴的。”

丁母话里有话,用了丁许来迷惑他们。

两人脸上还还挂着泪,眼里也有泪在流:“丁妈妈,你说过我们只要听你的话做会没事的。

可现在我们都要被开除了,我们爸妈知道了,会被打死的。”

众人看向了丁母,但她却还是很镇定。

“丁许母亲,你说没有教唆过他们,但她们说了是听了你的话才这么做的。那这件事情你脱不

了关系。

他们是未成年人,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陆辞雪看向痛哭流涕的两人。

这两人也不傻,一点也就通了:“丁妈妈,袁聆的日记在你那里,我们根本不知道。

是你拿着日记来找我们的,让我们帮你把日记内容贴在布告栏里,撕下袁聆虚伪的脸面。

你还说没人会知道的,你也不会让我们有事的。我们都是听信你的话才做了这样的糊涂事。”

“我别胡说。”丁母有些慌了。

“丁许母亲,你偷看袁聆的日记,已构成侵权。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陆辞雪拿出手机,上面早已经是准备好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及你教唆未成年学生把他人日记内容贴在学校布告栏上的也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丁许母亲,你教唆未成年人侵犯未年人的隐私,你觉得你还无辜吗?还逃得掉吗?”

丁母冷着一张脸,一声不吭。

她其实知道自己已经百口莫辩了。

万校长也是无法/理解丁母这种偏激的做法。

“丁妈妈,少男少女青春期互有好感是很正常的事情,你这样做是不是太过了?”

“为了我的儿子我觉得做得还远远不够好。”丁母不慌不忙,还是不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

“为了我的儿子,我什么都可以做。我一点也不后悔我的所作所为。”

陆辞雪也理解不了,袁聆也是。

“你后不后悔是你的事情。”陆辞雪才不在乎,“你若是当着全校师生道歉,我们可以考虑从轻处理你。”

“让我给一个勾引我儿子,想害我儿子,毁了他前途的坏女人道歉,我宁愿去死!”丁母咬牙切齿道。

她握紧了拳头,整个人都在愤怒的颤抖。

这分明就是在折辱她。

她不会接受这份“宽恕:“我没有错,我做的都是对的。错的是她!”

她怒瞪着袁聆,把一切责任都推在袁聆身上。

“我要让你们都后悔!”

说完,她直冲冲地跑向白墙,眼看就要撞上墙面了。

陈助理身高腿长,上前拉了一下丁母。

虽然没有完全拉住,但也拉偏了她,减缓了力道。

丁母一头撞在墙上的力量也减弱了,只是额头撞伤,渗了些血。

万校长见丁母如此激动,愁眉苦脸道:“赶紧叫校医来看看。”

陈助理赶紧打了校医电话。

陆辞雪也没想到丁母竟然如此偏激,果然是宁愿选择死也不愿意当众道歉。

袁聆紧抿着唇瓣,脸色冷沉,心情沉重。

丁母的行为,让她看到她和丁许之间完全没有未来可言。

这样情绪不稳定的人太可怕了。

校医很快就赶来了,给丁母检查。

丁母靠着墙,她一把推开了校医:“别碰我!我不需要你们的可怜。我也不怕死。

我就是要死在这里——校长的办公室。让你们看看我维护我儿子的决心有多坚决。

我要证明我是对的。呵呵……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